為什麼要討論「原因自由行為」?
一、爭執的起點:行為與責任同時在原則(同時性原則)的絕對肯認?
一般認為,一個行為要構成刑事犯罪,行為人之行為必須具備「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」與「違法性」,且行為人亦同時能為自己所為之不法行為承擔刑責,此即「有責性」(罪責)的討論重心。換言之,不法與罪責同時構築行為人是否承擔刑責的兩大支柱。
然而,「不法」與「罪責」這兩個概念,究竟是從什麼時點來觀察,其實相當重要。通說認為,罪責要素的審查仍須緊扣「不法行為」(構成要件行為)實行時點,亦即在行為人實 行不法行為的當下,同時認定行為人的年齡、精神狀態以及對法律的認識程度。這種從構成要件行為實行時點來認定罪責要素在與否的原理,稱為「(構成要件)行為與罪責同時在原則」,簡稱「同時性原則」。
二、難解的問題:原因自由行為
在多數情形,當行為人實行構成要件行為時,必須同時具備責任能力,始能承擔刑責,因此上開「同時性原則」均被遵守著。
但此時問題就出現了:若行為人事即行為人事先設法陷入無責任能力狀態,而實行構成要件行為,造成法益侵害,那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?依同時性原則,行為人實行構成要件行為時係欠缺責任能力,不會構成任何犯罪。換言之,任何想犯罪的行為人,只要讓自己處於無責任能力狀態而實現構成要件行為,那麼無論造成何種法益侵害,都不會構成犯罪,這樣的結論應該是很難被接受的。
於是,對於如何妥適解決這個問題,有以下方式:
#構成要件模式:此說認為,同時性原則不能放棄,但考量原因自由行為的結構,只能將構成要件行為的時點,從結果行為階段「前置」到原因行為階段。
#例外模式:此說源自於習慣法與「權利濫用禁止」之法理。由權利濫用的角度觀之,倘若行為人是在可預見於無責任能力狀態下實施不法行為,卻仍自陷於精神障礙,此時若讓該人能阻卻罪責,不應被允許。
* 以上整理自許恒達,原因自由行為的刑事責任,收錄於:《法益保護與行為刑法》,2016 年 5 月初版,頁 321-331;薛智仁,論原因自由行為之處罰基礎,中研院法學期刊第 21 期,2017 年 9 月, 頁 8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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